深交所否决了万香科技IPO,早在今年4月,凌通社就发表了“万香科技IPO:董事长李春南一路行贿触目惊心人民的名义续集最佳素材来了!”的研究报告,认为这样的公司不符合创业板的条件。
不过万香科技似乎不服气,上周还在投诉凌通社“胡言乱语”。现在好了,万香科技应该知道是保荐人在花言巧语,而这个IPO的公司还是人民的名义的最佳素材!要是华谊兄弟没死拍一个电影,我到是一定去观看。
尊敬的管理您好,用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侮辱诽谤我公司,多次在文章以及标题中以“行贿”来诋毁我公司以及诋毁我公司员工,本公司一直合规合法经营,用户借用贵站影响力,夸大其词,胡言乱语对我公司进行网络攻击,此文章现在严重影响我公司的名誉。请贵站管理员能协助删除此文章,减低对我公司的影响,非常感谢!
万香科技IPO:董事长李春南一路行贿触目惊心人民的名义续集最佳素材来了!
万香科技第三轮问询回复已经在深交所网站发布。看了一下问询文件
直看得凌通社心惊肉跳,开始以为财经小说,是人民的名义续集。
问询回复显示,万香科技董事长李春南在淮安经营房地产和香料厂,成立以来,带领公司董事会在房地产经营、环保、补贴等一路行贿淮安当地政府官员,被判刑的官员的案例涉及到的就有9个,通过行贿披荆斩棘获得了各种资质,有一次还因行贿被立案调查。人民的名义可能是大多数人看过的一部反映地方政商关系的电视剧,相信,如果编辑看了这个IPO说明书,完全可以写出续集!
更严重的是,李春南关联企业,作为前股东出资人的江苏淮安汇丰房地产现在已经显然困境,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法人176次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万香科技的保荐人是民生证券,凌通社深深觉得,接这样一家公司的IPO,是需要一点勇气的!不过假如保荐人团队找一个编辑写出剧本在和某兄弟公司一起拍成电视剧,到真的可能可以IPO。
李春南行贿史一部地方官员捞钱史Data analysis
IPO说明书显示,李春南起初是在淮海成立了一个公司,然后在海外成立一个离岸的空壳公司,到新加坡上市,然后以外资的名义返程投资(因不合规还被处罚过),在淮海经营房地产和香料厂。为了获得房地产方面的优惠、让政府购买他的写字楼,获得环保方面的支持等,李春南的办法就是行贿,一路行贿。
李春南的行贿史可能可以让我们这些人大开眼界,一方面知道企业在这些地方是如何打开路径的,另一方面也可以知道这些地方官员是如何搞钱的。
011、为土地拆迁行贿原淮安清河区区长10万元
被告人王海平利用担任淮安市清河区区长的职务便利,在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协调推进土地拆迁工作提供帮助,于2011年上半年,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南贿送的10万元。
2、行贿原淮安商务局局长孙健48.912万元
李春南因行贿罪被立案
李春南于2016年12月23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宏邦化工于2017年9月18日先后因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及2018年2月6日被撤案。
这个案子特别有意思,大概摘要一下,利益交换是这样做的,李春南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了汇丰广场项目,然后让孙局长的淮安商务局买办公房,孙局长大笔一挥,合同都没签就付了3000万+1000万。
然后孙局长低价买到了最好的那套房子。孙局长的做法是,
1、低价(房价从市场价8万谈到6.8万)
2、首付款200万借李春南(行贿人)的
3、让李春南(行贿人)售后高价回租(从正常的18万变成50万)
然后孙局长的就有了还了更多的交易,孙局长也挺穷的,连按揭费都付不起,只好继续要钱。孙局长也投桃报李,给行贿人的公司90万政府补贴,行贿人李春南也根据孙局长的要求将其中30万打给一个协会。
判决书要点
(二)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利用担任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南请托,为市商务局从该公司购买汇丰中央广场办公楼、预付购房款、委托银行贷款和拨付商务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5次索取或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48.912万元、购物卡4000元。
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南和何某所送的新亚商场购物卡4000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孙**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南所送的10万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孙**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购酒以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4万元;
4.2014年7月,被告人孙**安排李某甲南在成某公司购酒以多开发票金额的方式,向李某甲南索要6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和成某合伙购买汇丰中央广场1008号商铺,面积为72.28平方米。被告人孙**在最低市场优惠价7.2万元每平方米的基础上,要求李某甲南进一步给予优惠,最终该商铺以6.8万元每平方米成交。被告人孙**和成某共少支付购房款28.912万元。商铺买卖完成并返租后,被告人孙**向成某提出不要此商铺,成某经考虑后同意一人接手此商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书材料,主要内容为:
李某甲南是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在淮安主要从事香料加工和房地产开发,即万邦香料公司和淮海东路汇丰广场项目。万邦香料是出口企业,业务上受市商务局主管,进出口审批、资金补贴都是由市商务局把关。
×01李春南主动找关系送10万买车
2012年春节前,李某甲南和何某到我办公室,希望我对买写字楼的事情多关心的,临走时李某甲南给了我4000元新亚商场购物卡。2013年10月,跟李某甲南提出从他公司买个二手车,李某甲南说他给我点钱买辆新车,后李某甲南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现金。
2014年3月,我到上海招商引资,李某甲南接待我,跟我提出我们委托银行借给他们的1000万元要到期,请我同意续借,我同意了,并跟李某甲南提出家里要装潢缺钱,叫他变通处理一点,从成某处买点酒,多开点发票,把差价给我,分批解决10万块钱左右,并让成某和李某甲南联系。2014年4月前后和2014年6月份前后,成某分别给了我4万元、6万元,说是李某甲南的费用。
2012年初,我跟李某甲南说想从汇丰广场买间门面房,我看中了面向淮海路、中间靠近走道的一间门面房,李某甲南说比照旁边希努尔价格,7.8万元每平米。
李某甲南提醒我说我在他那买了写字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我邀请成某和我一起买,并跟李某甲南反馈具体由成某找他,请李某甲南在价格上优惠到位,成某谈了好几次,从7.8万元每平米,到7.6万元每平米,又到7.2万元每平米,每次谈的价格他都跟我说的,我都告诉他再往下压一压,成某跟我汇报7.2万元的时候,我当时就用成某电话跟李某甲南通过一次电话,李某甲南和我讲这个价格已经是最优惠的了,我当时就说能不能再低点,李某甲南当时没表态,说再考虑一下,最后成某回来跟我说,价格确定了,是6.8万元每平米,我同意了,安排成某去签认购协议,协议签完后与成某谈好房子一家一半,以他的名义购买。
后成某签正式合同,总房价要500万元,首付要200多万元。成某跟我说手里没有钱,我就跟李某甲南打个招呼,叫他去跟李某甲南借,成某回来告诉我说合同签了,李某甲南借给他200多万元,没有算利息。按揭贷款办下来后,成某给我提供一个还贷账户,说每个月还3万块钱左右,一家一半,我在浦东花园附近的淮安农商行用现金在柜台往账户存了3万块,作为我两个月按揭款,后来资金比较紧张,就没有再付过,成某也多次跟我提出要我继续还按揭款的,我当时是想继续筹钱的,将前面他替我垫付的钱一次性全给他,跟他签合伙协议的,但是因为一直没筹集那么多,所以就一直拖着没再付过。李某甲南认为房子是我购买的,才给予我优惠的,这个价格应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了,仅凭成某去谈,李某甲南应该都不会卖的,更不要说这么大优惠。
合同签了后,我和成某商量将商铺出租,我找了苏州银行魏某行长,请苏州银行做网点的,魏行长给我价格是每年18万元。李某甲南听说后找到成某,说由他返租,叫我不要租给别人,当时李某甲南返租只同意40万元,成某跟我汇报后,我提出租金50万一年,让成某去谈的。成某谈了几次没谈成,跟我汇报说李某甲南叫苏州银行不要租,我就跟李某甲南发火叫他不要做反面工作,李某甲南看我发火了,就同意50万元一年,签5年,我还叫成某提出必须一次性付一半的租金125万元,不久李某甲南就将125万元打给成某了。2014年初,李某甲南将租金给成某后,成某带了张纸条过来跟我算了下我们之前花了多少钱,收入多少钱,我应该再给100万元左右,每个月的按揭款我也要继续付。他是催着叫我付钱的,我筹了很久才筹了三十多万元,就跟成某提出房子我不要了,叫他转让给别人,成某告诉我他想把房子接下来,补偿我20万元,但是要2015年初再给,我提出借50万元给他,年底他还70万元给我,20万元算利息。他将之前我给的3万块钱按揭款还给我,加上利息一共3.5万元。
商铺开始是我想买的,成某看中后,我们一起购买的,放弃门面房有几方面考虑:一是没有钱,二是和别人一起买房子有风险,怕将来产生经济纠纷,三是惩治腐败的风声比较紧,我对成某不放心。成某在购买、返租商铺的过程中负责具体办手续、联络,实际上都是我跟李某甲南说好,他只起到确定信息的作用。
关于谋利事项:一是商务局购买汇丰广场4000多平米的写字楼,帮他实现了销售和资金的回笼。房子买了后,关照财务上按照合同及时付款。
二是李某甲南因为资金紧张找过我多次:
1、2011年签认购协议的时候,李某甲南请我预付房款的,在合同没有签的情况下委托银行借给李某甲南3000万元,约定签署正式合同的时候自动转为房款;
2、3000万元转为房款以后,李某甲南请我再借一点的,我召集开会讨论并拍板决定以仓储公司名义委托浦发银行借给李某甲南1000万元;
3、2014年的时候,李某甲南又找到我,想将1000万元续贷,我又安排财务办了。三是2012年商务局外贸处报增长资金的时候,我安排外贸处给万邦香料90万元补助资金。四是李某甲南的企业是进出口企业,受商务局监管。对于李某甲南企业的出口审批、市场拓展,我都尽力帮忙。
(2)证人李某甲南(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证言,主要内容为:
2012年的春节前,我和何某到孙**市商务局办公室送给孙**4000元购物卡。2013年10月,孙**跟我联系说想买个车,看我能否支持一下。过了不久,我回淮安到孙**商务局办公室送给他10万块钱。2014年上半年,孙**跟我联系提到经费比较紧,我就叫臧某具体安排。事后臧某跟我汇报说事情办好了,前后两次大概送给孙**十多万元。
孙**说想买汇丰广场的商铺,并指定了面向淮海东路的一套商铺,我是不想卖的,因为卖了就没有出口,我考虑到不能得罪他,也就同意了。
我还跟他说你自己出面购买不太好,他说安排成某买,请我尽量优惠。我安排臧某跟成某具体洽谈,孙**想买这套商铺后,我和他说,旁边的希努尔是每平方米7.8万元,他说要我一定要优惠到位。臧某也请示几次,我当时回答最低每平方米7.2万元,后来孙**联系我说能不能再优惠些,我说已经是最优惠的了。孙**当时也蛮坚决,说能不能再低些。我当时也没有答应,就说再考虑考虑。后来回去和臧某一商量,孙**毕竟是领导,也不能得罪,给他每平方米6.8万元的价格。7.2万已经是优惠到位了,我和臧某商量的底线就是7.2万,同时只有华泰证券每平方米6.8万元左右,但华泰证券是在楼上又买了两层写字楼,是捆绑销售的。成某跟臧某签正式合同的时候,成某提出由我们先将首付款给了,把按揭办下来,欠款成某慢慢还,我考虑到一个回笼资金,还有是孙**购买的,就同意了。房子卖给孙**后,我们跟成某提过想返租的,我让公司房产事业部谢某和他们谈,不行我们让点利,给他租金每年40万元,一定把这商铺返租回来,孙**质疑为什么不能出租给其他人,我跟孙**解释是商业规划的需要,价格随他开吧,孙**报了每年50万元的租金,还提出附带条件,要求我们公司先一次性支付一半,当时我犹豫再三,毕竟40万一年已经亏了,既然孙**提了,也不好不答应,但我一直拖着,后来孙**电话里发火,我就只好答应。这套商铺名义上是成某出来跑手续的,实际上是孙**购买的,如果不是孙**购买,我们不仅不会销售这套门面房,更不会给予这样大的优惠。关于行贿原因:一是万香国际集团是外经企业,受市商务局监管;二是商务局在我们的汇丰CBD买了写字楼,拨款也要他同意;三是孙**主动帮我们协调过贷款,先后两次分别委托银行借款1000万元给我们;四是孙**出面协调过90万元奖励资金给万邦香料,其中30万元返还给进出口商会,作为商务局的费用。
043、行贿原淮安规划局处长
2005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新华利用担任淮安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处长、党组成员、总规划师的职务便利,先后19次收受万香集团总裁李某为汇丰中央广场规划手续及时获得审批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13.60万元。
05行贿原环保局局长张汝华
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汝华利用担任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万香国际集团董事长李某乙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75万元,索取李某乙公司开发的房产优惠人民币7.60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汝华在家中,先后十一次收受李某乙委托何某甲为请张汝华在企业业务方面给予关照所送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7500元。
2、2009年4月,被告人张汝华在其亲家唐某乙购买李某乙公司开发的南洋花园小区房产时,向李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索贿人民币76000余元。
06行贿原淮安生态新城管委会主任100万
2009年4月至2013年3月,涉嫌行贿金额54.07万元及7.8万美元、2014年5月,受贿人曹华富被刑事判决
2009年4月,万香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安排被告人曹华富之子曹某在该公司美国分公司工作。李某甲为得到被告人曹华富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关照,在曹某于2010年9月回国后,先后安排其控股的万香公司、万香国际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上海万香日化有限公司、上海万香实业有限公司与曹某签订劳务协议。截止至2013年3月,曹某在没有为上述公司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按月挂名领取工资薪酬,共计54.07万元、美元7.80万元。被告人曹华富明知其子曹某挂名领取薪酬,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并利用担任淮安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控股的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开发汇丰国际广场(前期名称为嘉和国际广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和调整谋取利益。
07行贿原环境监测局局长王桂先
这个事情呢,就是比较恶劣。当然买通环保是很多污染企业的基本做法。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李春南;公司董事、副总裁臧金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陈兆刚,2009年春节至2013年10月,涉嫌行贿金额21.45万元、0.4万美元,2014年5月,受贿人王桂先被刑事判决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南于2016年12月23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宏邦化工于2017年9月18日先后因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及2018年2月6日被撤案。
2009年春节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桂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万香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李某甲贿赂折合人民币214513.25元,美金4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桂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甲所在的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宏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排污督查、燃煤蒸汽锅炉建设和查处方面谋取利益,接受李某甲以给其女儿在李某甲的公司安排工作为名,使王桂先的女儿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含工资、“一金五险”)共计195000元,扣除个税486.75元,王桂先的女儿实得194513.25元
08行贿淮安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公司原副总裁龙晋辉,已离任,2019年春节前,涉嫌行贿金额2万元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桑绍淮利用担任淮安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工业经济和人才科技奖励、上市补缴税收奖励等方面为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在其淮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执行副总经理龙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09行贿淮安科技局处长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陈兆刚,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涉嫌行贿金额0.5万元,2017年10月,受贿人程大进被刑事判决未被立案,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程大进利用担任淮安市科学技术局综合计划处、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为感谢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资金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和希望其继续照顾所送的购物卡共计0.5万元
10行贿淮安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陈兆刚,2008年至2011年期间,涉嫌行贿金额0.8万元,2016年8月,受贿人孙某被刑事判决未被立案,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四次收受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陈某甲、江某所送共计购物卡0.8万元,并为该公司在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初审等方面提供帮助。
李春南汇丰房地产崩盘在即
虽然李春南现在申报的IPO是香料企业,但是,根据历史资料以及法院判决书,立春南也是汇丰房地产的当时实际控制人以及现在的关联控制人。
现在要融资6.48亿
万香科技IPO:董事长李春南一路行贿触目惊心人民的名义续集最佳素材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