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俞燕
个人养老金账户,千呼万唤始出来。
4月20日晚,《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7号文”),正式出炉了。
这也意味着,随着“7号文”的发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正式确立了。
“7号文”明确了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实行账户制,即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开立或指定一个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换言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缴费完全由个人承担,年缴上限为1.2万元。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由购买养老金融产品,并自担风险。此举旨在激发个人养老责任意识。
在过去的两年,经过各种预热,对于个人养老金制度采用账户制,已没有悬念。“账户制是正确的选择,有利于不同行业和产品的正常竞争。”一位金融业资深人士表示。
从昨天开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话题便冲上各大网站的热搜。
“7号文”只是提供了一个基础制度框架,更为关键的是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个人养老金账户制,最核心的两个内容——税优模式和可投资资产,将在细则中予以确定。
而这些关乎每个人未来养老的切身利益,亦关乎参与到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各大金融机构的“地盘”划分。
10.25亿人群,是否会愿意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未来养老的补充呢?
个人养老金账户=IRA?
2018年,人社部、发改委、财、税、一行三会等八部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便已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研究工作。
历时四年后,第三支柱养老制度终于落地。
根据“7号文”的定义,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从而实现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的衔接。
也就是说,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出,第三支柱从制度上建立起来了。
根据规定,能够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具有普惠性。截至2021年,这一群体的人数为10.25亿人。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以年缴1.2万元为限,即平均月缴1000元。
如以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这一缴费上限的占比达34.2%(美国IRA账户则为10.8%)。对于普罗大众来说,这个比例可不低。
当然,这个上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21年10月22日,在2021金融街论坛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年度缴费额度上限,一开始可能会与个税递减试点的政策相衔接,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工作水平的提高来逐步调整,提高缴费的上限。
一位金融业资深人士指出,从“7号文”来看,采用的是“确定交费型(Defined Contribution,即DC)”模式,只约定交费比例,退休时的领取金额视养老金账户投资积累情况而定)。
根据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完全积累,进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将在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如果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则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个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核心,便是实行个人养老金账户制。
有业内人士指出,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作为养老激励政策的载体,并打通第一、二支柱,甚至可以与公积金账户打通。此外,账户信息亦有利于与税务机关共享,既利于增加税收的透明性,亦便于三支柱之间实现税优共享。
2021年9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曾指出,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供款便利、实现税优方便、投资选择范围广等优势。
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模式,则被业内视作中国版的IRA(Inp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模式。
1974年建立的美国的IRA账户,成为近30年来其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该模式为未被退休计划覆盖的个人提供税收优惠储蓄计划,当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从中提款时可保持税延资格。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指出,美国的IRA账户,一个特点是其绝大部分资金来自于企业年金资产的转换,来自个人直接交费的部分很低。而我国到2021年也仅有11.75万家企业的2875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这种缴费结构的不同,决定了我们直接向IRA“抄作业”,至少目前还不太现实。
税优是关键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曾总结三大养老支柱的现状:第一支柱“一支独大”,第二支柱是“一块短板”,第三支柱则是“一棵幼苗”。
第三支柱这棵“幼苗”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而设置合理的税优政策,则是税优调节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此前保险领域试点的税延养老险业务的参保效果不及预期,便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与其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有限有关。
税优效果之有限,归因于我国面临的现实。
央行在《金融稳定报告2021》指出,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相比,我国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较低,加之我国免征资本利得税,因此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空间有限。
以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来估算,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群体达不到纳税的标准,也就无从享受优惠。
即使达标了,但可享受到的税优力度也很了了。比如,以10%税率档来测算,参加税延养老险每年最高仅可享受1200元的个税优惠。
这点钱不要说对高净值人群没啥吸引力,就算是工薪阶层,也是杯水车薪吧?
那么,如今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会给出什么样的税优政策呢?
“7号文”只是原则性规定,由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养老金的税优模式,主要有延迟纳税(EET)和只对缴费征税(TEE)两种模式,其中EET是主流。该模式在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TEE模式则是在缴费阶段征税,投资阶段、领取阶段免税。
美国的IRA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激励措施,其中主要是传统IRA和罗斯IRA两大类,前者采取EET模式,后者采取TEE模式。而英国的EET模式较为普遍。
至于我国将采用哪种税优模式,将会在细则里进一步明确。而在2018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里,并没有关于养老金的扣除项,但彼时留了个口子:“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从202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APP里已增加了“年金险、商业健康险、税延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按工资计税基数的4%,税优健康险按2400元/年扣除,而税延养老险则按当月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扣除。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继晔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建议,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参考税延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拓展。
如以年缴1.2万元上限和20%的个税税率档来测算,那么一年的税优为2400元。
百花齐放,保险坐失先发优势
当个人养老险改名为个人养老金,其实意味着,在第三支柱里的主体不仅仅是保险机构。
事实上,在国际上,亦是各类金融机构百花齐放,而养老金融产品亦各有侧重,比如美国市场是以资管产品为主,而德国市场以保险产品为主。
“7号文”亦规定,鼓励各类群体参与养老第三支柱,将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都纳入第三支柱投资范围。
中可以看出,四类养老金融产品对应的运营主体主要是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三大类,扩充了供给侧的主体。
如今,市场上已推出了银行养老理财产品、商业养老险和养老基金,养老储蓄产品则即将推出。
当税延养老险和专属养老险几年只揽得数亿元保费,16只银行养老理财产品不到一年累计认购便高达420亿元。如此冰火两重天的销售状况,其实可以看出目前的竞争格局的大致形态。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继晔对媒体表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建立从现有的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理念的一个过渡。
这也意味着,对于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参与主体来说,资产管理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
尤其是,在养老通胀的预期之下,能否通过投资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投资回报,尤其显得重要。2020年11月27日,前央行行长、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周小川在《拓展通货膨胀的概念与度量》一文中指出,在存在养老通账的情况下,如果股票很贵、债券收益率很低,那么人们为养老投资几十年,但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数量仍是不足的。
一位金融业人士指出,在养老金融市场做资产管理业务,比拼的一是客户群体,二是渠道,三是投资能力。
与保险业相比,银行业在客户群体和渠道上,占有先天优势。在理财子公司成立后,其投资能力亦在不断磨练和提升。尤其是拥有银行系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银行集团,同时拥有个人养老金融的三大主体。
对于保险业来说,以往的渠道无法真正触达基础客群,即使触点亦表现为低频化,产品设计同质化严重又价高,对于消费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加之税优效果有限,失去了原本的先发优势。
保险业,赶紧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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