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新浪财经意见领袖/黄奇帆(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
平台经济是国家数字经济实力的集中体现
无论是消费互联网领域还是产业互联网领域,数字技术或者说数字经济类的公司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植根于数字技术的硬件、软件研发,开发各类基础性系统软件、操作系统,开发各种基础性硬件装备、高性能芯片、电子元器件、智能终端、通信设备以及机器人等等,这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制造数字软硬件装备的高科技企业。
二是将数字技术和软硬件产业应用到社会经济中去的平台型企业。包括消费互联网的平台型企业或产业互联网的平台型企业,这些平台型企业是专门为各类网络公司提供生态环境的平台型企业。
三是在平台型企业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上面,生存发展的千千万万网络公司,正是这些公司服务于社会民众和经济系统,构成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的应用场景。
在这三类公司中,制造数字软硬件装备的高科技企业是整个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于这类企业,我们要在财税政策、企业融资等方面加大投入,予以重点支持。而在互联网平台上成长起来的成千上万家网络公司,是数字经济活力的微观体现,对于这类企业,我们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其健康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淘宝网上的B2B、B2C公司等,都属于这类企业,我们要像鼓励中小企业那样鼓励他们发展。
而数字化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应用的核心、支柱、主赛场,往往是一个社会万亿元级企业的代表,也是一个国家数字经济实力的最集中体现。一个平台往往寄载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具有公共性、社会性。这是因为数字化平台企业是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经济。
平台的基础性功能及代表性企业
事实上,在经济社会中,平台并不是新生事物,而是自古有之。贸易集市、百货商超是货物流通平台,人力市场、猎头公司是人力资源平台,婚姻介绍所、红娘是婚介平台,等等。
一般而言,平台具备两种基础性的功能:一是信息中介、交易撮合,实现上下游资源的高效匹配;二是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对数字化平台而言,这两类功能孕育了两类代表性企业:一种是以淘宝、京东、拼多多为代表的销售平台、以腾讯为代表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携程、去哪儿等旅游平台等;一种是直接提供内容的平台,如各种搜索引擎、新闻媒体、短视频服务等。
这些网络平台类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他们瞄准了相应行业的痛点,利用数字化技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各类电商平台解决了传统零售行业中渠道的矛盾,支撑着上千万个B2B、B2C类的网络商品消费公司。
例如,拼多多平台支撑着上百万商品、日用品、服装类企业与上亿用户之间的折扣交易;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围绕大量城市工薪阶层对便捷实惠用餐的需求,为上游餐厅和下游消费者之间提供配送服务;腾讯微信支撑着数以亿计的用户信息交流;直播带货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网购场景下用户体验方面的不足等。同样地,在产业互联网方面,有科技金融平台类企业为各类金融机构提升金融科技水平、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为各类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如数字物流企业平台为港口、铁路、公路等物流运输企业提供仓储物流,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无缝对接。还有专门为工业4.0自动化工厂提供智能软件的平台企业等等。
这些案例都说明,网络平台公司能为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效率上的提升。同时,这种效率提升也为平台企业带来大量的应用场景与订单,进而带来发展的活力。
数字化平台的新特征
互联网应用和数据要素赋予了数字化平台全新的特征内涵。
第一,数字化平台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由于其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穿透力强,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能够以极低的边际成本迅速地复制推广。因此,数字化平台企业的扩张速度远远超过传统企业。
第二,数字化平台企业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数据能被多次转让和买卖,同时,数据的使用和挖掘又会产生新的数据。平台在掌握大量活跃用户数据的基础上,生成用户画像并进行精准营销,能够提供增值服务,更容易实现成倍增长。
第三,互联网行业始终是近20年来的投资热点和风口,大量资金涌入了平台型企业,进一步助推平台型企业的繁荣发展。
上述因素决定了数字化平台企业很容易发展壮大,形成巨头企业。当其成长做大,就将具有行业性、生态性、公共性、社会性和垄断性这五大特性,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五种功能:行业秩序、公平、公正运行的保障功能,行业性同类交易的集聚功能,平台上架入场交易成本的定价功能,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形成几千亿、上万亿甚至十几万亿的巨量资金的汇聚功能。而这些功能与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功能很相似。
具有这样五种功能的平台公司,往往是一个国家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应用发展的标志、旗帜,是国家和国家之间数字经济强弱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我国过去发展起来的这些平台公司,实际上是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与欧美竞争的支撑,是我国数字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当我们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治理平台经济乱象时,仍要注意保护这些成果。
平台经济监管应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
基于平台经济的战略价值,一方面,国家在平台经济初具雏形时就应予以大力支持,使公私募基金、各类主权基金、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以市场化的方式适度注入资金。一些平台公司在发展初期,国内的资本不看好,甚至不知道它是什么,于是吸引不到投资。结果它们在海外上市之后,90%的投资者都是海外战略投资者,“肥水流了外人田”,这是我们今后应该避免的,也是我国公私募基金、主权基金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考虑到这类公司具有公共性、垄断性以及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还应该对其采取规范的负面清单管理规则。
平台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影响放大的作用。平台企业与平台上的商户是深度融合的关系,平台企业在治理模式、价值取向方面都深刻影响了平台上千千万万个商户和参与者,因此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再局限于自身,也包括商户的社会责任。一旦平台发生风险,不仅是企业本身的财务风险、法律风险,还会产生覆盖范围极大的社会风险。
二是改变终端用户的消费和行为习惯。比如电商平台的兴起改变了消费者购物习惯,移动支付改变了人们的支付习惯。
三是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部分大型网站和互联网平台,尤其是资讯类平台传输的内容对于引导社会舆论走向起到了重大作用,具有较强的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
四是起到价值取向输出作用。平台所传播的社会观念和价值取向会在潜移默化下影响公众价值认知体系的塑造,特别对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型的青少年群体而言更是如此。某些平台上对于超前消费、享乐主义的过度宣传和美化,从个人层面来看不利于脚踏实地、积极向上等优良品质的形成;从国家层面来看,不利于制造立国、实业兴邦等战略的推进。
因此,对于平台型企业,要坚持支持与监管并重原则,一方面鼓励支持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厘清权益与责任的边界,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形成规范而周密的负面清单管理规则。在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十条原则:
第一,对金融、公共服务、安全类的互联网平台公司要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监管。
第二,落实《反垄断法》。尤其要防范市场份额达到70%及以上的企业。
第三,禁止互联网平台业务与金融平台业务交叉混杂。美国几家大型平台公司都严格地与金融平台业务相分离。
第四,保障信息数据产权。
第五,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第六,提高数据交易领域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统一的数据交易制度规则。
第七,确保各种认证技术和方法的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
第八,凡改变人民生活方式的事,一定要充分听政、逐渐展开。
第九,互联网平台公司一旦出事,就要重罚。互联网公司因其穿透性强、覆盖面宽、规模巨大,一旦疏于管理,哪怕只有一个漏洞,放到全国也会有重大后果。以美国的出租车公司为例,常规的出租公司发生了事故可能赔50万美元,但网约车公司出事就收到了3千万美元的罚单,这就是因为互联网公司社会影响大,需要用重罚倒逼企业不敢犯错。
第十,规范和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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